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和驾驶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管理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第四条 凡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须由机动车所有者或车管所认定的代办机构向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第五条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
(二)单位的机动车,交验单位证明。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四)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经批准的除外);
(五)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根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第七条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第八条 专业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机、大客车和个体运输户的机动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标示单位名称或个体运输等字样和编号。须按规定在货运机动车尾部漆喷机动车号牌号码。
封闭货车、厢式货车,须按规定在车厢两侧明显位置标示“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字样。第九条 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不准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须经车管所鉴定同意,交回牌证,自鉴定同意之日起1个月内将车辆送交本市机动车解体厂解体。第十条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者名称改变的,凭有关证明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须经车管所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过户、转籍登记,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领有限制行驶区域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不准过户给城区、近郊区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的机动车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范围之列的,经控办批准;
(五)对已达到规定报废标准或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汽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停止上道路行驶(以下简称停驶)登记;
(六)经车管所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机动车所有者可向车管所办理停驶登记,并将该车的牌证交车管所保存。
复驶时机动车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须按规定进行检验。超过停驶登记期限6个月未办理复驶或延长停驶手续的,注销牌证。第十四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须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承修外观因碰撞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不得承修未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
2,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办法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精华总结
雨露,是万物生长的灵丹妙药,它能让万物欣欣向荣,给人带来希望和欢乐。起名,是给孩子取名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名字,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一个好的名字,可以让孩子从小拥有一个好的起点。那么,旸字取名呢,有着什么样的寓意及含义?
1、旸是五行金之字,五行属水,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
根据五行属性来取名,金能克水,就像是金被水淹没了,所以会出现水变少,阳气不充足的情况。而旸字五行属水,表示有希望的样子,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有爱心之义,对人非常友好,人缘非常好。由于在起名时需要注意五行八字,所以名字要避开太多不利因素。例如孩子取名为旸这个名字时,可选择五行属金且与水相冲或水火相济或金水相济等字面寓意相搭。
2、旸字是木之金之字,五行属木,为金之态,寓意孩子金木水火土五行协调,和谐发展。
雨露的滋润,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都让人感到无比满足。旸,字音shèng,寓意着孩子有一颗包容和感恩之心。这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有异曲同工之妙……旸给人带来欢乐、吉祥的同时,也寓意着孩子金木水火土协调发展……
3、旸是一种很有灵性的字,可形容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
【旸】有光明、温暖、明朗的意思,可用作名字。【阳凯是太阳之意。【阳阳阳】阳代表明亮,阳代表光明及温暖。用阳代表光明的事物,表示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阳欣可表示欣欣向荣之意。【阳和】可表示温暖的意思。
4、旸字取名,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
旸字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另外旸字取名还有着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吉祥幸福、生活美满、幸福美满等美好祝愿,其寓意吉祥。而且旸在中国汉字里是非常多见的一个字,我们可以将这个字用在名字中来表达。旸字取名代表着孩子未来很美好而充满希望。如果将其用于起名中,则代表着孩子未来会有很多希望。同时也象征着孩子将来会有所成就。
5、旸作为名字有吉祥富贵之意。
旸这个名字,在很早的时候就被赋予了吉祥富贵的寓意,因为它在名字中的意思很多。所以有很高的吉祥富贵之意。这个名字将孩子命名为【旸】具有美好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