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车下乡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协议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发布),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甲方)与愿意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企业(乙方)签署协议书。下乡摩托车生产企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乙方有权依法组织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乙方承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摩托车生产企业。3、乙方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人对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售后服务和政策宣传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4、乙方承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型及参数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使用次等材料、简化工艺等措施降低成本。5、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规定式样(具体式样另行发布)向经销商发放统一的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6、乙方承诺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搞恶性竞争。7、乙方承诺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授权经销商(包括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直接授权经销商名单详见附件2)销售,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不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直接授权经销商如有增减,乙方必须及时将有关名单报送甲方备案,甲方应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后新增的直接授权经销商和由直接授权经销商逐级授权的经销商方可销售汽车下乡产品。8、乙方要加强对本企业授权经销商的管理,并承诺授权经销商均符合如下规定:(1)承诺授权经销商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摩托车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的企业。(2)承诺授权经销商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向消费者如实宣传摩托车的性能、排放标准等情况,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3)承诺授权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下乡产品时,在车辆上加贴统一的标识,并为农民复印一份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4)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在销售网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9、承诺在授权销售网点自身或者附近有相应售后服务的网点并在向农民销售摩托车时明确告知,确保为摩托车下乡产品提供优质售后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摩托车产品的三包规定,在用户产品出现故障时,保证5日之内解决(新疆、西藏、青海、内蒙等偏远地区7日之内解决),否则为用户提供维修备用摩托车直到故障排除为止。协议规定了摩托车生产企业(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下:对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予以处理:(1) 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2) 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3) 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产品;(4) 从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5) 取消乙方进入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6) 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2,摩托车下乡补贴结除时间是什么时间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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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摩托车下乡补贴手续及流程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
1、换购轻型载货车指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购买微型客车指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轮子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轮子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车辆型号项第一项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实施时间
我省汽车下乡补贴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补贴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补贴比例
摩托车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按购价的13%计算补贴;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微型客车的补贴比例为销售价格的10%,但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四、补贴资金的申领
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所申领,可跨年度申领。购买汽车摩托车需提供5项材料,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提供7项材料:
1、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系他人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2、所购产品的销售发票。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
3、购买人(或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折(最好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以下为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需提供的材料:
6、已报废车辆由定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回收证明。
7、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以上购买人应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交原件供审核。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的办法,即乡镇财政所对购买人申领补贴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六、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特别应注意的问题:
1、应事先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政策内容。
2、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有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3、索要正规税务发票。购买汽车摩托车时,要索要正规税务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以便向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4、携带个人身份证和储蓄存折。
4,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问题
摩托车下乡补贴是要求当年购车,第二年的2月底办理补贴即可,但摩托车下乡补贴将在2013年1月31日截止,此后主没有补贴了,再加上有的地区可能会对新车上牌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求购车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内)上牌等,再加上有的地方可能会了防止拖延,会要求在购车后几个月内必须办理补贴,所以还是在购车后立即去上牌,尽快去办理补贴的好。而且很多地方的补贴要在办完手续几个月以后才能兑付,所以还是尽快去办吧,以免夜长梦多。上牌要先交纳购置税和交强险,购置税是在上牌地国税局交纳,交强险只要是办理该项险种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交纳,很多地方在交管部门上牌的地方会有他们的办理窗口,可以一齐把相关手续都交齐,所以先去当地交管部门咨询,他们会告诉你相关细节。一般购置税大约相当于车价的百分之八多点,交强险不到200元,行驶证等费用大约在三、四百元左右。取得行驶证后,即可持购车发票、合格证复印件(一定要在办牌前先把合格证复印)、行驶证、购车人身份证或户口、存折等到购车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手续。
精华总结
雨露,是万物生长的灵丹妙药,它能让万物欣欣向荣,给人带来希望和欢乐。起名,是给孩子取名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名字,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一个好的名字,可以让孩子从小拥有一个好的起点。那么,旸字取名呢,有着什么样的寓意及含义?
1、旸是五行金之字,五行属水,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
根据五行属性来取名,金能克水,就像是金被水淹没了,所以会出现水变少,阳气不充足的情况。而旸字五行属水,表示有希望的样子,寓意孩子聪明机智,有大智慧,富有爱心,有爱心之义,对人非常友好,人缘非常好。由于在起名时需要注意五行八字,所以名字要避开太多不利因素。例如孩子取名为旸这个名字时,可选择五行属金且与水相冲或水火相济或金水相济等字面寓意相搭。
2、旸字是木之金之字,五行属木,为金之态,寓意孩子金木水火土五行协调,和谐发展。
雨露的滋润,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都让人感到无比满足。旸,字音shèng,寓意着孩子有一颗包容和感恩之心。这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有异曲同工之妙……旸给人带来欢乐、吉祥的同时,也寓意着孩子金木水火土协调发展……
3、旸是一种很有灵性的字,可形容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
【旸】有光明、温暖、明朗的意思,可用作名字。【阳凯是太阳之意。【阳阳阳】阳代表明亮,阳代表光明及温暖。用阳代表光明的事物,表示孩子生机勃勃,乐观向上。【阳欣可表示欣欣向荣之意。【阳和】可表示温暖的意思。
4、旸字取名,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
旸字寓意孩子乐观向上,对生活充满希望,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另外旸字取名还有着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吉祥幸福、生活美满、幸福美满等美好祝愿,其寓意吉祥。而且旸在中国汉字里是非常多见的一个字,我们可以将这个字用在名字中来表达。旸字取名代表着孩子未来很美好而充满希望。如果将其用于起名中,则代表着孩子未来会有很多希望。同时也象征着孩子将来会有所成就。
5、旸作为名字有吉祥富贵之意。
旸这个名字,在很早的时候就被赋予了吉祥富贵的寓意,因为它在名字中的意思很多。所以有很高的吉祥富贵之意。这个名字将孩子命名为【旸】具有美好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