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推官的职能如下:
1、州县作为府的下级机构,初审之后的案件需要递交府级的推官进行审核。
2、推官一般要将审理的结果申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官员,上级批发衙门如果认为审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见和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3、府州县是初审衙门,明代推官需要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
相关知识:
明代中期推官行取的制度化从根本上影响了推官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的行为和态度官要获得行取,年龄,资历和业绩是必备的条件,其中只有业绩是推官可以努力争取的。对推官这样专门的司法官员而言,业绩的核心就是刑名知识的具备和司法能力的体现。
推官虽然作为明代基层专门的司法官员,但无论是科目还是举贡出身,在其选授的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对其设置专门的刑名知识的要求,其选授过程和要求与其余府佐州县正官并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