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体系,并以特殊的功能维护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提供合理平衡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平台,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序言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还规定实现总任务的三个条件是: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和同全世界人民的联合。
(二)总纲规定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我国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规定国营经济是领导力量,保证其优先发展规定保护公民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
(三)第二章国家机构,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
(四)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规定对于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项基本义务。
(五)宪法第四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首都。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个条文,内容丰富,符合国情。它即总结了近一百多年来以及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道路,规定了切实可行的重大措施。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展出的五四宪法。